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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19,四险年审及费率调整相关
发布时间:2019-11-11 14:58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19

根据《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2016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的决定从91日起,开展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今年,缴费基数申报分2个阶段进行:

(一)无退休人员的参保单位申报时间为201691日至930日。

(二)有退休人员的参保单位申报时间为2016108日至1130日。

五、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四险”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2019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大于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9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15798元的,以15798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3160元的,以3160元作为缴费基数。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符合并轨条件的“4050”人员按3160元作为缴费基数。

(五)停薪留职、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档案工资低于5266元的,以5266元作为缴费基数。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5266元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基数以20161月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为准。

(八)在人事代理机构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按照3160元或5266元确定。

六、注意事项

(一)职工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从20161月起按新基数缴费。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一、费率政策

在确保全市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决定自201671日至2018630日,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在费率调整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降低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陕西省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

(二)工伤保险。全市统一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费率不得低于0.2%,基准费率已为0.2%的单位不再下浮。

(三)生育保险。全市统一将生育保险费率下浮至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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