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个人缴费社保怎么办理
流动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比如小张户籍重庆的在深圳缴纳了7年,在陕西缴纳了5年,在西安缴纳了6年,那他就只能回户籍地办理退休。
为什么呢?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
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
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确定领取地;
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确定领取
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