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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三、就业补贴部分
发布时间:2019-11-22 15:28

长安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三、就业补贴部分

(一)涉及企业的优惠政策

1、企业社保补贴(就业经费)

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当年新吸纳西安市户籍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认定后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企业税费减免(就业经费)

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当年新吸纳西安市户籍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认定后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3、企业贴息贷款(就业经费)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省内各类失业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补贴。

4、职工安置补贴(失业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满一个月以上后,用人单位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可申请1000元失业人员安置补贴。

(二)涉及失业人员优惠政策

 1、失业人员创业补贴(失业保险基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可申请2000元失业人员创业补贴。

 2、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可申请一次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3、个人自主创业税收减免(就业经费)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税费减免。

 4、“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经费)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并由个人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5、小额担保贷款(就业经费)

本人户口在西安市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用于创业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开办经费。

(三)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保险基金)

由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3年以下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50元;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200元。

(四)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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