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暂行条例相比
契税法草案维持现行税率不变;拓展了税收减免范围,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调整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申报期限。
契税法草案规定:
●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济;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等情形,免征契税。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其他情形;地方政府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情形。
● 契税法草案将暂行条例分开设置的契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原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来源 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