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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7 11: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 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 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