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1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2019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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