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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监理甲级,“黑白合同”工程款结算依据
发布时间:2019-12-25 09:30

房屋建筑监理甲级

来源:地产工程法律研究

作者:张仁藏律师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备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本,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总第142期)


2、未进行招投标活动或者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活动而编造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仅用于备案以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中标合同,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青岛阜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判要旨:

对备案的中标合同应作严格的文义解释,应限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且确实进行了招投标活动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了的合同;未进行招投标活动或者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活动而编造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仅用于备案以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中标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案号:(2008)青民一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4期



3、黑白合同均无效时,应以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等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审判要旨: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经备案后仍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也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备案后签订的补充协议系私下签订,其内容构成了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属黑合同,亦应被认定无效。此时,应以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等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案号:(2011)宁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4、建设工程所涉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应综合考虑并参照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案号:(2011)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16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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