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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西建行撤字[2019]2号
发布时间:2020-01-19 11:00

陕西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7月向我局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调查,你公司在资质许可申请过程中提交的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的陈小苗、肖莹、杨艳、吴百振、吴艳丽、陈成军、吴建斌的职称证为虚假材料,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你公司发出《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你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你公司的资质证书原件正副本到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