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质办理:”行政许可”具有哪些权力?
建筑企业”办理资质”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那么行政机关在受理””建筑资质””的过程中有哪些行政许可权利呢?
行政机关在受理建筑”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资质初次申请时有以下行政权利:
(1)资质核准权: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审查斟酌之后,认为符合办理资质条件的就予以批准,发放许可证。
(2)资质拒绝权: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办理资质条件或客观环境不允许,可以驳回申请,拒绝发放许可证。
(3)资质中止权:这项权力是保证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手段。建筑资质发放后,可能出现各种情况,如果许可机关认为被许可人活动超越权限、服务水平下降、许可数量增多引起混乱等,可以暂时停止被建筑企业从事的经营许可的活动,限制其行为,这就是行政机关的中止许可权。
(4)””资质变更””权:许可机关根据相对人请求或自身需要,对资质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加以更改的权力。变更的范围包括许可的条件、许可的范围、许可的具体内容、许可的期限等。
(5)资质吊销权:行政机关因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而撤销其许可证件,不允许相对人继续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力。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受理资质时具有的权利包括:资质核准权、资质拒绝权、资质中止权、资质变更权、资质吊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