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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变更手续
发布时间:2017-02-20 08:52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提供年审记录);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1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1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13、以上所有复印件由地市初审盖与原件无误章。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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