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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个人养老保险缴费,高新区关于试行养老保险

陕西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试行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人员缴费备案制度的通知 西高新社保基发〔2017〕7号 各参保单位: 为尝试解决部分参保单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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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个人养老保险缴费,高新区关于试行养老保险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19-11-22 热度:

陕西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试行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人员缴费备案制度的通知

                                              西高新社保基发〔2017〕7号

各参保单位:

为尝试解决部分参保单位反映的年度基数申报开始前、部分参保人员因当年有缴费而无法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单位,导致后期需进行养老保险补缴并承担相应的欠缴利息的问题,经我中心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高新区参保单位中试行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人员缴费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在原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后,如暂无法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单位,新单位可在高新区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的“人员基础业务—养老未转入缴费备案”功能中按照应缴费归属月度,逐月进行缴费备案。进行过缴费备案的人员,网厅将按参保人员备案月度纳入当月月度缴费申报计算。

进行备案缴费的人员,应按照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规定据实申报缴费工资,且一个申报年度内各月分别进行备案时应保持一致。

参保单位按照核定金额正常缴费,在单位完成年度基数申报工作并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后,可申请进行养老保险未转入人员缴费备案账务结算(具体办法待2018年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年审办法确定后通知)。

二、未在省内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直接新增的参保人员、原单位未停保人员不能使用“养老未转入缴费备案”功能。

 四险(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当月新增四险的人员,可进行养老保险未转入人员缴费备案。

因养老保险账务处理问题,网厅的“养老未转入缴费备案”功能无法判断备案所属月份参保人在原单位是否已办理停保手续,故需参保单位自行和参保人确认原单位是否已为其办理停保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人员进行缴费备案需按月分别进行备案,即备案操作只在申报月度当月生效,下月需重新进行备案方可持续缴费。                     

       三、参保单位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员工应要求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后,参保单位应在网厅的“人员基础业务—人员续保”中进行月度增减操作,参保人后续即可正常进行月度缴费申报。

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人员没有进行备案缴费的,后续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后,亦可按照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流程申请补缴。

四、本业务为过渡性办法,由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上级业务部门出台同类制度规程后,本业务规程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9日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陕西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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