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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相关问题

根据市医保发〔 2019 〕 68 号关于印发《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待遇支付 ( 一 )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待遇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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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相关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20-05-07 热度:

根据市医保发〔201968号关于印发《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待遇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待遇及支付标准执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缴费次月可享受以下生育医疗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限额补贴标准如下:

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2)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列入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符合国家、省生育政策的未列入生育保险支付项目的,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及门诊生育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本人或家庭成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5男职工配偶属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限额补贴50%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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