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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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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网络 作者:代缴社保 发布时间:2020-08-05 热度:

⊙ 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为理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8月1日起,将原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即老百姓常说的职工医保“二次报销”待遇)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通过减低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使用特药的报销比例等措施,确保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所提高。并通过“一次报销”实现原有“一次报销”和“二次报销”的累计待遇,使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结算将更为便捷。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如下:一、降低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三级(特等)医院、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了100元、150元、100元和10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二、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提高了近2.5个百分点,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到了95%。三、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2%,其中门诊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4%。四、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降低到4%。五、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特药所发生费用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6%。六、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门诊使用特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声明:我们致力保护作者版权,部分文字/图片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支持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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