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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涉税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12 11:0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涉税问答

1

问:公司1月份采购了一批N95口罩无偿捐赠给了疫情防控定点收治医院,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你公司购买口罩并直接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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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疫情发生以后,公司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给单位职工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护,请问购买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公司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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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公司的会计因受到疫情影响目前还在家中隔离,近期不能及时到岗,目前有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认证确认,开票日期是去年2月份的,到这个月就要过期了,请问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对于取得的去年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无法认证确认的,建议可以在3月1日以后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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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我公司生产面包,此次向多家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方便面1万箱(市场价50万元),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用于应对此次肺炎疫情的面包等食品属于政策范畴,相关支出可于税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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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个人考虑捐赠现金和物品,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30%进行扣除吗?

答:不是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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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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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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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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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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