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资质证书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 154 号文”,刷遍工程圈,大部分小伙伴关注的还真不是企业资质,而......
立即咨询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19-11-12 热度:
三级资质证书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54号文”,刷遍工程圈,大部分小伙伴关注的还真不是企业资质,而是关乎个人的建造师证书到底还有没有用,挂靠还有没有必要?
小编整理了四家有代表性的观点,分享给大家,请各位自行斟酌!!(小编再多说一句,这么大的事,于公于私您得自己多听听各方观点,自己多提炼,做到心中有数,别道听途说,也别被标题迷惑!)
一、系“路桥”几乎是第一时间,就发布了观点------《住建部今起执行新规定!挂靠证书变废纸了?》
二、官媒“中国建设报”的观点应该说有更多的官方色彩,不得不看------《建筑市场大地震!权威解读建筑企业换资质证为了啥》
三、“建筑管理”的观点,专业而有力,让人佩服,急性子同学可直奔这一篇------《建市[2019]154号文件对建造师的影响分析》
四、建造师专业机构“”的观点,言简意赅,直奔要害------《深度好文: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调整解读》
一、住建部今起执行新规定!挂靠证书变废纸了?
住建部于10月9日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内容见本文底部),在工程圈惊起不小的波澜。有关人士在第一时间对通知内容进行了分析解读,已经拿到证和有考证计划的,都得睁大眼睛好好看看了。
核心内容分析如下: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第四条将资质换证改为简易换证,“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资质升级不需要建造师了,企业换证也不需要建造师了。
唯一需要建造师的地方是:
1、工程项目上
2、新办企业资质
对于市场的冲击,预计如下:
1、挂靠纠纷将进入白热化阶段,已付款,未付款,悔约将成为企业与建造师之间的主旋律。
2、建造师机构成为最受冲击的。
3、建造师挂靠中介机构将会受到冲击。
4、考试需求人数会锐减。
5、市场将恢复他本来的面目,建造师应该是干什么的他就应该是干什么的,将不再是要去挂靠的,再主要是做在工程项目上。
二、建筑市场大地震!权威解读建筑企业换资质证为了啥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连发两份通知,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作出多项重大调整。
一
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
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陕西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9]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我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一)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10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3.我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省级主管部门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部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1.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3.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5.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总承包特级企业)》中的国家级工法、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项无需填写初审意见。
6.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区、市)应按照我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10月8日)起执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385号)同时废止。
三、建市[2019]154号文件对建造师的影响分析
我国建造师总人数已逼近200万,形成了一支非常庞大的队伍,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网络盛传:建造师需求将锐减,挂靠也将被终结。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下《通知》对建造师市场需求情况的影响。
一、《通知》中关于建造师相关内容
《通知》第四点提出: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通知》第五点提出: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二、《通知》出台前后,对建造师需求情况对比
类别 | 小类 | 《通知》出台前 | 《通知》出台后 |
资质 | 资质换证,对建造师等主要人员考核 | 需要 | 不需要 |
资质新申请 | 需要 | 需要 | |
资质升级 | 需要 | 需要 | |
资质升级,对既有资质是否满足标准进行检查 | 需要 | 不需要 | |
资质增项 | 需要 | 需要 | |
资质增项,对既有资质是否满足标准进行检查 | 需要 | 不需要 | |
事中事后动态检查 | 需要 | 需要 | |
项目 | 项目投标 | 需要 | 需要 |
项目建设过程中动态检查 | 需要 | 需要 |
三、《通知》出台后,对建造师需求分析
建造师需求总数量=各类资质企业数量×单企业需求数量。(暂不考虑项目影响)
我们要关注两个因子“各类资质企业数量”和“单企业需求数量”:
1、单企业需求数量主要取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次《通知》没有对《标准》中建造师数量进行调整,所以单企业建造师需求数量不变。
2、各类资质企业数量,《通知》出台后,最大限度保留了建筑企业,不会因为换证而使企业数量减少,若按原先换证要求——考核建造师等指标,可能会有一大批企业不能顺利换证,有的企业可能会转行、降级或倒闭,企业数量必将减少,建造师需求总数量也必然减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建筑市场对建造师需求总数量不会因为《通知》的出台而减少!
而建造师实际需求数量,将取决于事中事后资质动态检查的力度,是否按《通知》最后强调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则要拭目以待了!
四、深度好文: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调整解读
附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9]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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