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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平台,EPC总承包合同对税收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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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平台,EPC总承包合同对税收的挑战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19-11-22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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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模式是近年来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紧密,近几年来,我国也出现了这种新的工程承包模式。那么,什么叫EPC总承包合同呢?以及它有何特点?对税收又有何影响?以下谈点浅显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EPC总承包合同的定义及运用

所谓EPC总承包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又叫交钥匙总承包模式。这种合同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工程技术的不断更新,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将新产品早日投入市场,不断涌现出新的项目需要加快建设进度,缩短建设期限,以便尽早地产生效益。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的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于是新的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模式就应运而生。

近年来,我国水电、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石油、铁道、轻工等行业相继组建了一批工程总承包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在管理上一直努力采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争取与世界通行的管理模式接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正在建设的贵州省重点项目—桐梓煤化工工程就是采用的EPC总承包合同模式,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陕西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尿素装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66亿元;与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气化、空分装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9.66亿元;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氨、甲醇装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8.09亿元;与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有限公司签署了锅炉烟气体脱硫装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0.37亿元,EPC合同总金额为21.78亿元。目前,这些项目总承包人已陆续进场施工。

二、EPC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一)EPC 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固定总价,EPC模式条件下,业主允许承包人因费用变化而调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业主与承包人双方要先谈妥价钱, 签约时一定要考虑到可能的风险, EPC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价格往往高于传统合同模式的合同价格,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EPC之所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因为EPC通常与融资有着密切关系。由于偏重于融资安排的缘故,承包人可能自己带资金支持项目,这要求项目成本一定要有确定性,不能敞口;并且还要有前瞻性,以保证融资金额的相对固定和安全, 否则融资人的风险就会很大。EPC总承包合同签约双方的议标比较漫长,实际上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

(二)EPC总承包合同模式采用的是一种快速跟进方式(阶段发包方式)的管理模式。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与过去那种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再进行招标的传统的连续建设模式不同,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随着设计工作的进展,完成一部分分项工程的设计后,即对这一部分分项工程组织招标,进行施工。有的甚至是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

快速跟进模式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大大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节约建设投资,减少投资风险,可以比较早地取得收益。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下总承包人对设计、采购和施工进行总承包,在项目初期和设计时就考虑到采购和施工的影响,避免了设计和采购、施工的矛盾,减少了由于设计错误、疏忽引起的变更,可以显著减少项目成本,缩短工期,可使整个工程提前投产,减少了由于通货膨胀等不利因素造成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绝大部分风险由总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都将工程的风险划分为业主的风险、承包人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亦称为“特殊风险”),有时是明示的规定,有时是隐含在合同条款中。一般来说,在传统合同模式下,业主的风险大致包括:政治风险(如战争、军事政变等);社会风险(如罢工,内乱等);经济风险(如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等);法律风险(如立法的变更);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等,其余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另外,出现不可抗力风险时,业主一般负担承包人的直接损失。但在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下,上述传统合同模式中的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一般都要求承包人来承担,这样,项目的风险大部分转嫁给了承包人。对承包人来说,承担EPC项目无疑是对自己管理水平的一项挑战,充满了高风险,也带来高收益的机遇。如果一个承包人善于控制和处理这些风险,就能最大限度地将投标报价中的风险费转化为利润,在工程承包的大市场上发展和壮大。

(四)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传统的管理方式。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方式与传统的采用独立的“工程师”管理项目不同,业主对承包人的工作只应进行有限的控制,一般不进行干预,给予承包人按他选择的方式进行工作的自由。

(五)大多数EPC总承包合同采取保函形式。通常,业主会要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三种银行保函。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该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 如金赤公司的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保函的目的有两个,一方面是为了使承包方加快工程进度,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业主资金的安全。

三、EPC总承包合同对税收的影响

EPC总承包合同是近几年才为我国建筑施工单位广泛采用,和传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很大的不同,由于PEC合同形式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税收相关规定还不完善, 特别是从200911起施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后,税法很少涉及关于EPC总承包合同的具体规定,各种有关规定很零散,这种合同形式必然会对营业税造成一定影响,给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我国现行涉及EPC总承包合同的营业税政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等。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选择。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项目总承包人应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如不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则应在登记注册地申报纳税。这就要求建筑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建安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进场施工后,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将其纳入正常管理,使之在劳务发生地完税。

(三)营业税缴纳方式:

1、由项目总承包人向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2、主管税务机关与业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业主代扣代缴项目总承包人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此情况下业主往往是在每次实际支付工程款时进行硬性扣减;

3、项目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项目总承包人就合同总金额减去分包或转包金额后的余额向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分包人自行申报缴纳或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以上三种缴纳税款方式,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1种和第3种。最有效的应该是第2种,但不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建安项目精细化管理,同时还要对代扣代缴人(业主)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故采用这种缴纳方式的税务机关较少。

(四)营业税缴纳方式不动,建安发票的开具程序也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由项目总承包人自行缴纳的,总承包人完税后,自行向项目业主开具(自开和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建安发票作为合同款项的收款依据。

2、由项目业主代扣代缴税款的,业主在支付工程款项之时,向项目总承包人扣缴营业税款,项目总承包人在项目业主处即可取得有关完税证明并开具(一般为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建安发票)建安发票给业主作为合同款项的收款依据。

3、由项目总承包人代扣分包人税款的,由总承包人应向业主开具全部合同价款的建安发票,分包人凭借总承包人开具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开具建安发票给总承包人(一般为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建安发票)。

(五)纳税金额的确定。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人的分包款和允许税前扣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对于是否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可指定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及附加。

(六)项目设备价值是否应并入工程价款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前述财税〔200316号文件精神,项目总承包人对其规定范围的设备采购价值可以享受免交营业税,设备价值部分扣除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这是国家和地方对于利润率不高的建筑安装企业的一种优惠补贴措施。然而,在具体纳税实务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营业税抵扣设备范围的确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设备清单的内容会因地区和项目而有差异,实际上,很多省级地方税务局一般不明确设备具体扣除名单,有的则规定一律不得扣除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金额。

2、对于项目总承包人的国内采购事项来讲,提交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营业税金抵扣的最基本的条件和要求。

对于EPC合同总承包人来说,营业税前扣除采购设备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劳务发生地省级地税机关确定的设备扣除明细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七)值得注意的问题。现在,某些地区处理项目设备价值抵扣营业税金问题时表现出来的随意性现象,主要体现在如何确定“设备”和审定“设备价值”的环节上,有些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人为因素和其他非正常因素。因此,应加强设备税前抵扣的审核工作。

四、加强EPC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由于EPC总承包合同不同于传统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合同涉及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管理难度很大,但只要我们认真落实好建筑安装行业各项精细化管理要求,便可以规范对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结合我局对桐梓煤化工EPC总承包人的管理模式,对加强EPC总承包合同管理提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外来施工企业清理,督促其及时进行报验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外来施工企业由于登记注册地不在劳务发生地,项目规模较大的一般在劳务发生地设立项目部,项目规模小的甚至连项目部都不设,这就要求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清理力度。总承包人签订EPC合同后,往往还会将工程分包或转包,这就要求除了要加大对总承包人的清理外,尤其要加大对分包人的清理。对在当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督促其及时进行报验登记,没有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督促其及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重点对总承包人、分包人采购设备情况进行审核。设备税前扣除范围和金额对营业税计税金额影响非常大,正确计算营业税的前提是必须明确设备税前扣除范围和金额。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将设备税前扣除的权限下放到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各地的扣除标准并不一致,这将给审核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但如不审核,将会对营业税的申报缴纳带来重大影响。

(三)规范外来施工企业申报纳税行为。原来我们将外来施工企业进行税种鉴定为按次申报,为适应建安项目精细化管理要求,规范外来施工企业申报纳税行为,应将外来施工企业的税种鉴定为按月申报,要求其按月申报纳税。

(四)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纳税辅导力度,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外来施工企业,尤其是EPC合同的总承包人,一般都是具有较高建筑施工资质、有正规管理团队的大型企业,但由于在工程所在地设立的项目部一般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往往由其他管理人员兼任办税人员,这些人员缺乏必备的财务、税收知识,因此,税务机关有必要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纳税辅导力度,切实为纳税人排忧解难,使其能正确申报缴纳税款,这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体现。

摘自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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