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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资质申请要求,砂石行业价格无序暴涨,造价

幕墙资质申请要求 来源:号中国混凝土网混凝土杂志赣昌砂石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西安日报河南省环保厅等 马楠讲造价 近期,受天然砂开采限制、打击非法采砂、环保督查等联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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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资质申请要求,砂石行业价格无序暴涨,造价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19-12-11 热度:

幕墙资质申请要求

来源:号 中国混凝土网 混凝土杂志 赣昌砂石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 西安日报 河南省环保厅 等 马楠讲造价


近期,受天然砂开采限制、打击非法采砂、环保督查等联合影响,造成我国大部分地区砂石供不应求,出现远距离采购,部分价格持续攀高,甚至出现无货可供的情况。

银川市

砂石无序上涨

大部分砼企处在生死边缘

2018年上半年,整个银川市预拌混凝土市场逐渐萎缩,同时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却在不停的无序上涨,且均需要现金排队买货,于此同时工程方却长期拖欠混凝土企业账款,很多砼企供完灰,拿到手的却是顶账的房子,甚至砼企有专人售卖顶账的房产,因此,大部分砼企处在生死边缘,亟待抱团取暖,共同渡过难关。因此宁夏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组织当地所有砼企统一思想,决议如下:


1、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不得低于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的10%。


2、预拌混凝土销售应以现金交易为主,在工程验收前合同应付款应在60%以上,且应杜绝顶账房、车、其他资产。


3、预拌混凝土销售一律按运拉过磅小票为主,实行实方结算。


4、预拌混凝土企业统一执行3%税率。


5、每周召开砼企例会,对所产生问题进行沟通、协调、落实决议。


6、或将由协会牵头,组合联合集团建立统一营销中心,实现共赢、发展。

南昌市

砂子买不到了

南昌市紧急通知保障群众用砂

当前,南昌市砂石市场供应出现了严重短缺现象,有的地方和区域甚至出现无砂可供局面。为最大可能缓解群众用砂矛盾,有效有序保障当前形势下的群众用砂,经南昌市采砂办研究决定,对加强当前群众用砂管理的临时紧急性措施作如下通知:

一、即日起,立即停止对非工程和搅拌站用户的砂石供应,具体界定以赣昌公司购销合同为准。


二、农村居民建房用砂(每户不超过150吨),需提供本人姓名、地址、建房审批文件以及委托运砂车辆号牌、司机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并提前24小时向赣昌公司预约订购,赣昌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确保就近供应。


三、居民15吨以内的零星装修用砂,可持本人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直接前往砂场购砂或由南昌市平价砂石配送中心保障(88397777)。


四、严厉打击囤砂、倒砂、贩砂等非法行为,一经发现按非法采砂论处。


待砂石市场恢复正常供应后,接政府新规定或原有模式保障市场供砂。

西安市

多数砂石基地陆续停产

砂石紧缺

平常毫不起眼的砂石,如今成为了西安市场上的紧俏货。随着环保治理的不断深入,受制于环保政策的影响,省内的多数砂石基地陆续停产,各搅拌站出现严重的砂石紧缺情况。


西安某公司董事长对此感受颇深:“受各方因素的影响,目前混凝土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砂石原材料供应紧缺,导致企业只能从外省运输购买,运输成本高,砂石质量难以保证。”其实,关于行业砂石的供应问题,陕西省连续下发了相关文件,但执行和落实较为缓慢,并未有效解决供应问题。


面临如此困境,多家企业负责人表示,希望可以就近建立大型砂石原材料供应基地,保证砂石完整产业链,不仅可以保证市场砂石需求,还可以大幅降低企业运输成本,一举多得,利国利民。除此外,行业内还存在大型车辆上路难,上游水泥不断涨价,下游却不能随意变价等,令混凝土企业长期在夹缝中生存,影响了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深圳市

协会发文警示

砂石等原材料上涨近一倍

受全国范围内环保整治风暴影响,深圳市及周边地区砂石供应紧张且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导致混凝土行业生产成本持续增加。


为维护混凝土市场稳定,推动混凝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发文提示当地砼企与施工建设方提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做好相应的风险应对。

郑州市

河砂暴涨至170元/吨

官方:系市场行为非一刀切

6月10日以来,河南地区实施河道全面禁采行动,砂、石供应紧张,价格普遍上涨。郑州市郑东新区建筑商品混凝土和建筑原材料一直处于买不到的局面,且涨幅特别高。有建筑承包商担心别的地市将原材料垄断或是一刀切,并就该担忧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河南省环保厅对郑东新区砂石市场情况展开调查核实。


调查显示,郑东新区目前有工地460个,搅拌站24个,目前的河砂价格170元/吨、石子120元/吨。由于河南省河道全面禁采、矿山实行综合整治,本地无法生产河砂,石子供应量也大幅下降,砂石等建筑用料需从外地输入,导致砂石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与此同时,河南各地对砂石等建筑材料需求旺盛,形成了“建筑商品混凝土和建筑原材料一直买不到”的局面,这种情况属于市场供求问题,而不是地区原材料垄断问题。

淮南市

26日0时起

所有混凝土价格上调35元/方

淮南,安徽省下辖地级市,位于安徽省中北部,地处长江三角洲腹地,淮河之滨,素有“中州咽喉,江南屏障”之称,是沿淮城市群的重要节点,合肥都市圈核心城市。即使有这样的优越地理条件,在中央环保监督下,全国联合治理货车超载中,当地砂石、水泥价格依然持续上涨,且购买困难,当地砼企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保证混凝土质量,6月26日0时起,所有混凝土在原价格基础上上调35元/方。


除了上述这些地区,全国还有河北、广西、湖南等多地砂石市场处于无序涨价或供应混乱的局面,小编这里就不再全部列举。重点要提醒大家的是,国家环保要求日益提高,各省市环保压力可谓是逐日剧增,纷纷出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作为环保治理重要监控对象——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还需要有超前的绿色环保意识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做到不抛砂、不扬尘,主动参与到环保建设中。在目前混乱的市场现状下,各企业只有从自身做起,严格把关,才能影响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建材价格大幅波动,最大的影响莫过于工程造价和成本控制了!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2017年12月27日,华夏时报一篇关于“建材价格上涨”的报道迅速传遍“工程圈”,一时间议论纷纷,有同情有指责,更多的是期待

@ 林R:合同是自己签的,降价赚、涨价亏!只是运气有点背,这波涨得狠了点……

@ 陈RW:长时间的建设合同应该签订调整价差,拖了工期对双方都不好,合同双赢才是合同的目的。

@ 吴YZ: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社会的规律……

@ 青苓:面对大幅涨价的情形,政府理应解决问题!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吉林、济南已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

济南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网址:http://www.jngczj.com/pages/ShowArticle.aspx?SortID=24&ArticleID=1804

主要材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子、碎石、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吉林

吉林省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调整办法的:

  • 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 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日

(网址:http://jst.jl.gov.cn/gczj/wjxx/201711/t20171107_3501813.html

其实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这类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大多数地区,在文件中详细列出了价差调整的幅度范围与方法。(因时间跨度较长,下表所列文件可能部分已失效,表中列出仅作参考,不具有实际指导作用!)

各地对价差调整的规定如下:

湖北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

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陕西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

……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陕西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江苏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08)67号

……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浙江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

……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 :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上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08)12号

……

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山东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鲁建标字[2008]27号

……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其他省份不再一一列出。有兴趣的朋友,可根据文件编号,搜索查询文件。

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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