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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二级资质要求,我一名质监员,我是这样处理

装修二级资质要求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之后,有关各方难免出现争议,有时个别单位可能还会提出不合理、不科学的要求,须由当地的质监站进行必要的协调处理,作为一名质监员,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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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二级资质要求,我一名质监员,我是这样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20-01-10 热度:

装修二级资质要求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之后,有关各方难免出现争议,有时个别单位可能还会提出不合理、不科学的要求,须由当地的质监站进行必要的协调处理,作为一名质监员,应该怎样做,才能使纷争得到公平、公正、科学的解决呢以下就谈几个协调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争议的实例。

  1.案例情况实例

  最近几年,本市质监站曾遇几件争议很大的质量事故,案例如下:

  【案例1

  某多层框架结构办公楼,其中3楼有一根大梁,梁底配筋为522,采用绑扎搭接接头,而且全部接头集中于一处,搭接长度不足,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5.4.6条的规定,即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且最小搭接长度也未按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的规定乘以系数135取用。建设单位主管坚决要求全层混凝土楼盖拆除重做:施工单位认为仅一处差错,可做加固处理,双方争议无结果。

  【案例2

  某镇某多层轻工厂房,为现浇框架结构。其第4层楼盖拆除模板后、在主体结陶外观检查时发现,个别梁、柱节点部位出现孔洞、露筋,应属“严重缺陷”。该镇有关部门认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8.2.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应全层楼盖混凝土拆除重做。施工单位认为该8.2.1条规定“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双方争持不下。

  【案例3

  某小区高层建筑一层的地下室外墙,设计要求使用C30P6防水混凝土,内壁涂抹防水砂浆。混凝土试件检验结果.其试件抗压强度等级达到设计要求,抗渗等级却未达到设计要求。《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4.1.3条规定“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主管坚决要求该地下室墙体混凝土拆除重做:混凝土搅拌站则愿意出资,在地下室外墙加做一层JS防水涂料,而不同意拆除重做,双方各执己见。

  2.协调意见

  市质监站分别听取了上述3个单位工程质量事故有关各方的争议理由之后,根据《建筑丁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6.0.6条规定“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质监站分别会同各单位工程有关各方(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开会,进行协调处理。质监站协调处理意见综合如下。

  (1)上述3个单位工程的质量事故属实。如果要全层拆除重建,其经济损失都在100万元左右。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凡重大事故的处理应慎重,不能由个别单位或个别人说了算。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5.0.6条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经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我国的混凝土结构加固早已有法可依,早期有《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2590),现行有《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

  (4)市质监站认为上述3项质量事故均可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做加固补强处理,而无需拆除。因为全层拆除动辄100万元左右,经济损失不管由哪个单位负担.都是社会财富,不应随意浪费。

  在上述有关各方的协调会上,个别单位、个别人虽然仍有保留意见,终因提不出合理的反对意见,质监站加固补强的建议得到各方的认同。事后,钢筋接头部位进行粘钢加固,梁柱节点孔洞露筋部位进行改性环氧树脂化学灌浆,仅花费了几万元;地下室外墙外壁涂JS防水涂料仅花费20万元。上述3项工程经加固补强后按规定检查验收合格。

 3.个人经验体会

  随着时代的进步,经验的总结,认识的提高,我国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已经有法可依,其中包括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意见、具体实施方案、加固补强后的检测验收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都应提高法律意识,质量事故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办事,而不能由某个单位(某个人)带着个人成见,个人说了算。

  施工、设计单位最大的自我保护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避免质量事故。与此同时,也应提高企业技术素质,一且出了事故.自己能有个合理评估,及时拿出可行的处理意见,才能避免纷争。目前让人最为头痛的是,事故责任单位提不出处理意见,十分被动。当然,事故责任单位主动找当地质监站,要求协调处理,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工程质量事故不影响结构安全,但影响正常使用或结构耐久性,应进行修复,修复处理应委托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影响结构安全时,必须进行结构加固补强,此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结构检测鉴定和加固方案设计,并由有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建筑结构的加固设计与施丁,宜进行施工图审查与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加固施工过程中再次出现质量事故带来的各方面的影响。

  质监员作为质量事故处理的协调人,应出于公心,公平、公正、科学办事,以理服人,要努力提升个人技术、分析能力,尽量多提合理、可行的处理建议,使质量事故处理既达到建筑物安全使用目的,又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来源:万方图书、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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