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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代办建筑资质代办,建议:建筑业“营改增”

资质代办建筑资质代办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产业,社会关联度高,就业吸纳能力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建筑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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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代办建筑资质代办,建议:建筑业“营改增”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20-01-18 热度:

资质代办建筑资质代办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产业,社会关联度高,就业吸纳能力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建筑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及其他相关行业(修理、保养等)。建筑产品具有与工业产品明显差异的特点:

1、建筑产品的单件性,附着于土地的固定性,由多种中间产品或构件组合体型庞大,可以长期使用等;

2、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复杂,具有强烈的流动性特征;

3、建筑业的从业企业众多,业内企业的资本实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4、建筑业对投资、金融、价格、税收、行业市场监管等政策的敏感性极强,再加上地理区域和国民经济产业部门的差异影响,造成其交易结构(商业模式)复杂多变。

因此,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如: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等)统一协调做出政策安排,方才可能在建筑业顺利推行“营改增”改革,任何一个部门单兵独进或者推诿扯皮,必将会严重阻碍改革的推进,甚至会严重破坏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大好局面。

1.改革建筑业的定价机制,适应税制改革需求

建筑业的定价机制应按照增值税税制的基本原理,实行“价税分离”计价模式,即:建筑业向其下游——建筑产品的用户结算时采用“工程结算价=工程造价×(1+增值税率)”;建筑业向其上游——购入原材料、分包劳务等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计入工程造价。因此,建筑业现行的计量计价办法需要做适当的调整,尤其是要把各种定额、费率、信息价中的税金明示或剔除,以方便业主、承建商、审价机构、设计单位准确计算工程概算和工程造价。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对原有的基础资料动手术。我们担心相关的政府部门、专业管理机构因工作量大怕麻烦而不作为,甚至简单地搞一个综合指导费率,来应对税制改革对建筑业价格所产生的影响。若果真如此,将对建筑业顺利实施“营改增”改革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2.取消“甲供料”的交易模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所谓“甲供料”是指业主(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方供应建筑工程需用的原材料、设备等。分析产生甲供料的历史原因:在计划经济时代,基建项目的物资供应是按照“物资跟着项目走”原则分配物资,所以,就出现了“甲供料”的概念。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没有这样的物资分配需求了。甲供料仍然存在的原因,无非是业主想节约成本,甚至是给业主的某些人搞腐败增加机会。由于现阶段建筑业的增值税率比一般行业低6个百分点,“营改增”后,若继续允许这种行为存在,必将严重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成为一种避逃税的工具,因此必须予以杜绝。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有利于工程承发包市场的规范有序;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有利于反腐败;有利于国家税收管理。

如何界定业主(建设单位)不合理的“甲供料”行为?非常简单:凡是完整设计图纸中所列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均不得采用“甲供料”方式。否则,一是可以认定业主肢解工程合同,二是可以认定业主故意漏税。

3. 厘清税源分配管理职责,防止建筑业被“抽血”

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经营业务交易环节的税种,也就是所谓的流转税。但是,国家从征管权限和税源归属的划分上,把营业税定为地方税,把增值税定为中央税,同属流转税的二个税种分别由地税局和国税局分管。长期以来,作为经营者--施工企业无论走到哪里,都自觉地服从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即:将应缴纳的营业税缴到了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局。“营改增”后,这种局面将被打破。

国家希望在这次“营改增”中,基本维持中央与地方的税源分配(财力分配)的原有水平不变。我们认为,税源和财力分配是国家要解决的问题,不能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的工作矛盾演变为企业缴税地的争议事项,不仅造成施工企业缴税行为的难以操作,更不可让企业多缴税。必须强调,若因此增加企业发生实质性的缴税困难和税负情况的,则可认为是政府非法纳税,是违反了改革的初衷的。具体而言,无论是在施工企业法人注册地、工程项目所在地、还是在项目所在地预缴部分增值税,然后由企业法人注册地汇总抵扣,其最终结果不能让企业的进项税出现“梗阻”,造成进项税“大红灯笼”高高挂,企业营运资金被抽为国家税源。

4. 正视被拖欠工程款事实,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鉴于建筑业长期存在的一些乱象,“营改增”过渡期必然会有很多矛盾暴露出来,影响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行。其中比较主要的矛盾是:工程竣工决算已完,工程款未付清的、工程竣工未完成决算的、在建工程怎么办?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建筑业长期存在的拖欠工程款现象。毋容置疑,建筑业被拖欠工程款是个老大难问题,情况复杂,数额巨大。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启动之日,在债权债务未理清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如何能甄别清楚,有多少营业税需征收入库?增值税又如何算得清楚?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期望通过“营改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是决不可能的,但是,在没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希望建筑业“营 改增”能够顺利推行,也是困难重重的。因此,我们建议,在“营改增”启动之前,政府有关部门应联合发起组织业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社会审价机构等相关各方,开展一次工程款拖欠摸底调查工作,摸清拖欠的数额、项目、状态(按形象进度和结算进度)。为了减少矛盾,把这项工作定为:调查而不是清算,仅为“营改增”做准备。如若不然,“营改增”启动之后,业主、施工企业、税务机关、社会审价机构、政府审计部门等关联各方将会爆发一场乱战。可以预期的是:乱战中,施工企业将伤痕累累,建筑业将遭受重创!

5. 防范进项税变成“堰塞湖”,流动资金成国税款

众所周知,国际上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只有一档税率,我国现阶段的增值税实行多档税率。这一轮的税制改革还仅仅是税制改革的第一阶段。在本次改革方案设计阶段,中央就明确提出,各行各业当前尽可能维持原有税赋不变,最好还对一些鼓励发展的行业有结构性减税的优惠。在十八大深化改革的50项内容中,明确提出,增值税率合并为一个,是未来需要突破的改革难题。

为了不因“营改增”而增加建筑业的税赋,本轮改革中国家将建筑业的增值税率定为11%,而不是17%。由于建筑业的销项税是11%,与最高增值税率差6个点,因此建筑产品成本构成中,高税率的比重超过一定比例后,就有可能出现进项税无法抵扣。我们研究的结果是,税制改革后至少二种情况可能会让行业内部某些企业的进项税成为不能被销项税抵扣完的“堰塞湖”,企业的流动资金会成为国库的税款。一是,外购劳务比重较高的企业,即,只要企业各种外购成本超过75%,出现进项税“堰塞湖”的概率将大增;二是,一旦国家为了缓解地区之间税源分配矛盾,而采取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一定比例就地预征增值税,企业总部出现进项税“堰塞湖”的概率也将大增。

因此,我们建议国家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消化进项税“堰塞湖”的政策措施。否则,进项税“堰塞湖”现象会造成企业资金被不合理地变成国家虚假财力,久了,企业将被拖垮。要解决这个可预见的矛盾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尽早实行单一增值税率。

来源:建筑时报

原标题: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配套改革的建议

作者: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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