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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大改拉开序幕!多个重大政策出台!

⊙ 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阶段性目标: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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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大改拉开序幕!多个重大政策出台!

来源:未知 作者:西安资质代办 发布时间:2020-09-24 热度:

⊙ 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阶段性目标: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范围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2019年人社部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2020年3月3日,人社部发布《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的共享复用。2、2020年底前,推进社保卡在一体化平台中的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实现社保卡相关业务在本省(区、市)内和跨省份“一网通办”。社保联网,行业影响巨大!可以说全国社保实现联网,对于建筑行业其意义重大。而之所以现在能够实现全国从业人员社保信息的联通,靠的是行业数据与互联网接轨。也许你还没有察觉这一点——建筑行业正在遭受着互联网的洗礼!但只要你细心就会发现,在互联网的浸润下建筑工程人的工作生活等方面正在发生着剧变!挂证排查——“挂证”难以为继社保核查——违规考试注册难以为继人证分离的挂证将消失众所周知,早在2019年1月1日社保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交纳信息全国联网。社保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保缴纳信息已真正实现了全国联网,要查询出一级建造师等人员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一致,真的是很简单的事情了!社保交纳信息联网后,有关部门分分钟就可以将名单拉出来。
看点01
十数万建造师临时证全部取消
在“挂证”专项整治同时,今年取消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称得上是建筑业比较受关注的话题。

2020年起,持一建、二建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将不能再担任项目负责人
看点02
住建部宣布: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证书
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看点03
20省市先后宣布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湖北、浙江、江苏、吉林、四川、北京、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北、广东、安徽、重庆、陕西、天津、河南、上海17省市发文:

取消临时执业证书,持有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近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清退我省建筑市场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提出:9月1日后甘肃省住建厅将对全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信息作整体注销,未按期完成变更的项目一律视为无项目负责人擅自施工
临时执业证书作为建造师证书的过渡,随着建造师证书的规范化、标准化普及,取消临时证书是必然的。取消是必然结果,持证的业内人士将是绝对的“香饽饽一证两用!不用换发职称证书,年限等同!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全面打通!人社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是我国首部职称工作法律性文件。随后全国各省/市先后明确建造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2019年人保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造师等证书可直接对应职称证书,多省也相继明确了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很多省明确建造师证书可一证两用,和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第九条明确提出: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一证两用!不用换发职称证书,多省发文明确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北京、宁夏、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四川、西藏、福建、黑龙江、海南、陕西、广西、河南、上海、重庆、山西、山东、天津、甘肃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青海等明确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最受关注的还是2017年住建部对外发布的《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或将进一步增加。
严查“挂证”、与职称全面打通、取消临时证和《意见稿》如果正式发布或许会增加行业对建造师的需求等,种种迹象表明,持证的业内人士将是绝对的“香饽饽”!监理/造价执业政策都已调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还有多远?2018年7月,造价工程师执业政策大改!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3月,明确了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
2020年2月,新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正式发布,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而为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至今已有13年,什么时候迎来新的修订?2006年12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正式发布,并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2019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在年度《工作要点》中提到,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
2017版《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拟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市场对注册建造师的需求或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文章来源于网络,侵删(声明:我们致力保护作者版权,部分文字/图片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支持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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