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欢迎您!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资质报道 >

@用人单位 关于工伤 这些义务得担起来!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

立即咨询

快速申请办理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用人单位 关于工伤 这些义务得担起来!

来源:未知 作者:西安资质代办 发布时间:2021-11-15 热度: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国家作为工伤保险坚实后盾的同时,用人单位也有着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关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做哪些事?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3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5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6协助对事故的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7配合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8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猜您喜欢往期精选▼西安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管理
又有考试取消!住建厅:疫情期间,相关考试应及时关停或调整!
拖欠近4亿工程款,恒大又被起诉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声明:我们致力保护作者版权,部分文字/图片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支持原创!)


相关阅读

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做好建筑业“证
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做好建筑业“证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陕西省住建厅:2021年3月建筑企业“
陕西省住建厅:2021年3月建筑企业“

    关于2021年3月建筑企业“安管人员”报名和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年度计划安排,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拟于2021年3月28日组织全省“安管人员”考试。现将有关...

陕西省2021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
陕西省2021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

    关于延期举行陕西省2021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为确保十四运和残特奥会安全顺利举办,经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原定于9月25日举行的陕西省...

陕西省2021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
陕西省2021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

    关于延期举行陕西省2021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2021年11月6日举行的陕西省2021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因疫情防控要求继续延期,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请...

陕西住建厅:这52家企业工程业绩弄
陕西住建厅:这52家企业工程业绩弄

    关于对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52家企业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的通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