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发布关于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水利部于2006年......
立即咨询来源:未知 作者:西安资质代办 发布时间:2021-11-15 热度:
近日,水利部发布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水利部于2006年12月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2015年、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正。现行《办法》共五章26条和3个附件。本次修正共修改22条,增加4条,合并2条,并对附件中的部分指标和要求进行细化、补充。修正后的《办法》共五章28条和3个附件。修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是精简资质等级。将监理单位资质简化为甲、乙两级以及不分级资质,相应调整各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执行。(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2。(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3。(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一览表本次修正↓19年修正版 ↓本次修正↓
二是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原则上集中办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乙级和不分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相应调整各资质等级的申报要求、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三是细化资质条件。明确退休人员不得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资质等级。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凭证期限、监理业绩计算方法等进行补充说明。
四是完善资质延续、变更等要求。对监理单位未按时申请资质延续、未准予延续等情况下的从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补充监理单位变更事项,明确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完善监理单位重组、分立、合并后的资质认定及材料要求。五是健全资质退出制度。建立资质注销机制,明确注销条件和申报要求。完善资质撤销机制,明确监理单位相应法律责任。六是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提出要求。七是强化违规行为惩处。针对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资质、未及时办理变更等违规行为,以及被撤销、吊销资质等情况,分别提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的措施。八是对电子证照的制作管理和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水利部在修正《办法》《规定》的同时,正在同步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拟于2021年内开展注册工作。附原文: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改革,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水利部组织修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形成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63202571。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邮政编码:10005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水利部2021年3月31日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三个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不分级。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执行。(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2。(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3。(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注销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资质条件。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按照专业逐级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各专业资质,单次申请不限制专业数量。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公告。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 申请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甲级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章程;(三)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履历情况、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四)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五)申请资质当年之前三个自然年内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含监理合同、所监理项目的工程规模等级证明文件,以及所监理项目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所监理项目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联合体业绩和涉密业绩不予认可。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总时间不超过四十日,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公示期间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公示期间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再次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计入评审总时间。专家评审、公示、听证时间均不计入法定办理时限。公示期满三日内发布公告。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监理单位乙级和不分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和不分级资质等级申请表;(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和不定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乙级和不分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尽快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批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自动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审批机关各自留档保存;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在三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结束后七日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实施联合惩戒。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资质许可决定后的十日内将许可决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机关公告要求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监理单位未按照审批机关公告要求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导致审批机关未能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期间,监理单位不得新承接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资质等级证书未准予延续的监理单位,在按照本规定重新取得资质前,不得从事原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继续实施原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原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的业绩,不得作为新申请资质所需的业绩。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的,均可在原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要求申请延续资质等级。发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一家监理单位承继原资质等级,在原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要求申请延续资质等级;其他分立监理单位,按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等级办理。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的监理单位申请资质,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合并、分立、重组的协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登记文件、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发生分立、重组的,还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业绩分割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性质、登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监理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单位名称、经济性质变更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二)登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变更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三)技术负责人变更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表;2.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履历情况、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