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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资质动态核查已正式启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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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资质动态核查已正式启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06 热度: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9〕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9〕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2017年4月起陆续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二)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人数、注册建造师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企业现有所涉及资质标准的要求,其中,要求相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累加,要求不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分别考核。

  (三)企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四)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诚信等情况);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七)近一年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受稽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企业社保缴费清单;

  (三)企业验资报告、2016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2016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

  (五)企业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2016年企业所获荣誉证书、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七)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八)其它有关资料。

受稽查企业

  凡已换证的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

稽查结论和处理

核查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全部达到或超过”资质等级”标准: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

  基本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以上;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较好。

  不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未达到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的企业。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对整改仍未到位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并视情节轻重撤回其相应资质证书。

  相关要求

       1、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待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核查时必须到场,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2、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3、此后,资质动态核查全面正常化。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撤回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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