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欢迎您!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代理记账 >

两部门发文: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

两部门发文: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立即咨询

快速申请办理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两部门发文: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20-05-06 热度:

两部门发文: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3日

-END-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两部门发文,3月20日起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下一篇:两部门明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相关阅读

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两部门出台税
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两部门出台税

    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多部门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多部门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最新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产业〔20...

免租、减税、金融扶持……八部门联
免租、减税、金融扶持……八部门联

    免租、减税、金融扶持…… 八部门联合发文为服务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减压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

快讯!三部门发文延续西部大开发企
快讯!三部门发文延续西部大开发企

    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

快讯!两部门发文明确二手车经销有
快讯!两部门发文明确二手车经销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建企通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陕西中右029-82280907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世贸大厦E座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