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8〕15号 一、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
立即咨询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20-03-16 热度:
根据《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8〕15号
一、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根据《关于开展西安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保发〔2018〕34号
二、生育津贴计算办法和支付方式
(二)支付方式
参保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申领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医疗费用后,系统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登记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规定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定点医疗机构挂账业务系统升级前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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