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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函〔2020〕2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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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20-05-07 热度: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函〔2020〕2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高新区、国际港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不同于标准工时的特殊工时制度,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及提升政务服务效率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简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管辖范围及要求

(一)审批管辖范围。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16〕22号)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事权的通知》(市人社发〔2016〕125号)要求,我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由各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即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批管理。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负责登记注册地址在本区域内企业的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在高新区、国际港务区托管部分行政区域的,依据高新区、国际港务区与涉及托管区域社会事务的移交协议办理。

 (二)审批行业及岗位要求。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陕劳发〔1995〕201号)规定的行业和岗位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岗位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批时应严格按照审批办法要求进行核实,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二、统一审批办理规范

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要求,参照人社部标准,统一为省人社厅办理规范标准,人社部门要按照以下流程、申报资料目录、办理时限以及各自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或者更新已公布信息,并按照“一网通办”要求,积极推动网上办理和部门信息共享,逐步简化营业执照等申报材料,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零跑路”。

(一)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申报资料:《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时限及办理流程:审批部门按照办理流程(附件1)办理,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逐步实现一次性办结。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审批完成后出具《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通知书》(附件3),同时,将审批结果通过信用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   

三、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管

(一)各企业应加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根据审批意见将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合同或职工个人劳动合同,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建立特殊工时登记存档制度,及时登记实行特殊工时的岗位、人员、实行期限、实行起止日期、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等。在有效期限内,企业原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发生变化的,应该重新进行申请。因企业生产特点,仍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人社部门应加强对所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监管和服务指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经批准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纳入到“互联网+监管”中,对未按规定安排劳动者生产和休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同时指导企业完善工作和休息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附件:1.办理流程图

         2.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3.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通知书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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