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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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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20-05-07 热度:

西安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西安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扎实做好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促进政策落实落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                                  

西安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1、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的总体考虑和意义是什么?

答: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阶段性有针对性地减税降费,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的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缴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这一突发事件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其难度力度之大,政策精准度之高,针对性之强,前所未有。

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科学评估社保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尽最大可能在全省范围内纾解企业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减轻和降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2、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出台哪些重要文件?

答:一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二是省人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6号);三是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8号);四是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

3、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都涉及哪些险种?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 〕7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规定,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4、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核心政策是什么?

答:这次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核心政策主要体现在五个字上,即:减、免、缓、退、延。“减”,是指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6月减半征收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是指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四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退”,是指退还符合减免社保费政策企业已缴或多缴2月份社会保险费;“延”,是指对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至3月四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5、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涉及哪些参保单位?有时限要求吗?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减免四项社保费政策主要涉及的参保单位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免政策不同,享受的期限也不同。办理程序是参保单位只需按月正常申报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不需要办理额外的减免申报手续及证明材料。

政策

范围

期限

减半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

2月至4月

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2月至6月

免缴

中小微企业、按单位参保个体工商户

2月至6月

缓缴

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保费的企业

最多6个月

退费

免缴、减半缴纳社保费参保企业

3月底前完成

延期

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社保业务办理

4月底前办理

6、哪些单位和个人不在减免社保费范围?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 〕7号)规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规定,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7、阶段性减免社保费还需要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吗?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 〕7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规定,这次减免社保费只与单位缴费部分有关,参保个人仍需按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8、参保企业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和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能不能享受减免政策?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 〕7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规定,参保企业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和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不在减免范围。

9、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如何确定大型企业名单?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 〕7号)规定,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的大企业,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及企业参保人数等综合确定,报省政府审定。待大型企业名单对外公布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征收机构统一处理,不需要企业提供划分类型的申请。

10、除大型企业外,其它企业的类型是如何划分的?会不会影响企业减免政策的享受?

答:除大型企业外,其它企业的类型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划分。社保经办机构在划分企业类型时,除与编办、民政局等部门信息对比外,主要通过组织机构18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进行划分。企业应认真核对社保经办信息系统和税务经办缴费系统的18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并保持一致。如果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经办机构联系,完善相关信息,以确保减免社保费政策准确无误落实到位。

11、符合减免养老保险费政策的企业,还需要申报2020年缴费基数和每月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吗?

答:肯定需要。因为申报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核定缴费的前提;只有准确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金额,才能及时地核算免征、减征和已缴2020年2月养老保险费须退费的金额。此外,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只涉及减免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并没有减免。如不及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则会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2、如何申报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单位需通过互联网登录“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将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的相关情况进行免审核申报。参保单位若需了解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可登录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网站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子站,查看《关于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也可关注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微信公众号“经办须知”菜单栏内“申报管理”相关内容。

13、申报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什么时限要求?

答:(1)已缴纳2020年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享受免征的参保单位,务必尽快完成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确保3月底前办理退费;对享受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按照优先退费原则,由参保单位选择办理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2)未缴纳2020年2月至3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以及未享受减免征收的参保单位,务必于4月20日之前完成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确保在4月底前补办2月至3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时,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14、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对缓缴社保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 〕7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但恢复有望;二是2020年以来企业出现3个月及以上的亏损;三是财务困难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

15、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能缓缴个人缴费部分吗?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 〕7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只能缓缴单位缴费部分,不能缓缴个人缴费部分。之所以这样制定政策,主要考虑到当前个人记账利率比银行存款利率高,职工个人缴费后,个人账户可以正常计息,从而确保参保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16、常年亏损企业和“僵尸”企业可不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按照省上工作要求,能够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主要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主要应当是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批发零售等企业,其他常年亏损企业和“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等不在缓缴范围。

17、企业办理缓缴社保费的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向参保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征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18、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职工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由于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只缴纳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而未缴纳单位应缴部分。因此,在企业职工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就可以办理。

19、企业可以选择性申请社保险种缓缴吗?

答:可以。企业在申请社保费缓缴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缓缴险种。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险种缓缴时,缓缴期限应当一致。

20、减免政策与缓缴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答:减免政策可以与缓缴政策同时享受。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另外一半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以申请缓缴。

21、已经缴纳的2月份社会保险费还能退还企业吗?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 〕7号)规定,“已缴纳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享受免征的单位,在3月底前办理退费,单位不再申请;对享受减半征收的单位,按照优先退费原则,商参保单位办理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因此,享受免征社保费的企业,无需提出申请,经办机构负责退费工作。享受减半征收社保费的单位,则需要与经办机构沟通,确定退费还是冲抵。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市医保发〔2020〕21号)规定,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2020年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冲抵以后月份的医保缴费。 

22、我省在减免社保费政策中对延缴社保费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 〕7号)、省人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 〕26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3、疫情期间,退休人员到了退休年龄,不能及时去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会补发吗?

答:可以补发。人社部明确规定,对于疫情期间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24、疫情期间,没有及时进行2020年养老资格认证的,会不会影响养老金发放?

答:不用担心。人社部明确规定,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25、疫情期间,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时间吗?

答: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可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办理不收取利息。

26、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影响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答:不影响。此次减免政策不会影响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这次减免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省明确要求,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以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实施阶段性减缓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27、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是否会影响已经退休的人员领取养老金?

答:不影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党中央、国务院扎实做好保民生实事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将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中央调剂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力度等措施,帮助各省做好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充分考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及基金结余情况,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做好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分析,落实好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28、疫情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普惠政策的条件、标准、经办程序及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返还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申请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含)以上;(3)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4)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返还标准是2019年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疫情防控期间,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60%。

计算公式是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总额×50%+(疫情月数×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总额/12)×1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50%先拨付资金,待疫情解除后,补发疫情期间提高的10%。

29、申请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的条件、标准及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返还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2019年末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2)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3)裁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2019年末参保人数的20%;(4)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返还标准按2019年度3个月的西安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元)和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计算公式为2019年西安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元)×3×2019年末参保人数。

30、疫情防控期间,失业补助金申领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政策条件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失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当月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计发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操作程序是参保企业办理缴费人员减员申报后,职工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向参保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补助金从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当月起按月发放至疫情解除。职工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逾期不予办理。享受失业补助金期间,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保留。重新就业或出现其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计算公式是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月数。

31、2020年2月1日后在减免期间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怎么算?

答:可以。减免期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减免费款的计算公式为:减免工伤保险费=(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计划施工期)×该项目合同施工期内应缴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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