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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73号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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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

来源:未知 作者:小苹果 发布时间:2020-05-07 热度: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73号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法定退休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 发放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继续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不再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实现重新就业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并从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四、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取消60日申领期限规定,对超出申领期限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补发失业保险金按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标准执行。五、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审核,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和转移档案等材料;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申领期限等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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